不滿遭前公司主管調動 臺南女4度冒名訂披薩棄單上萬下場慘

張姓女子因前公司林姓主管將她調離原單位,心生不滿,去年5、6月間冒用林名義,4次向披薩店網路訂餐而棄單,致店家損失超過1萬2千元,張女事後與店家達成調解,林也表示願原諒她,張女犯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應執行6月,緩刑2年,並應向公庫支付1萬元。

檢警調查,張女因之前公司主管將其調離原單位,心生不滿,去年5月13日至6月28日,在家上以手機上網,連結達美樂披薩店網路,冒用林及不詳男子名義下單,並由外送員送餐後,分別經林等皆表示未訂購披薩餐點,達美樂善化南科店因遭棄單而報警後,循線查獲。

張女坦承犯行,並經善化南科店店長、林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明確,且披薩店長提出網路訂餐姓名、電話、網路IP位址等,行動電話門號通聯、網路IP網址通聯調閱查詢單紀錄等資料,事證明確。

法官認她犯僞造準私文書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中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以一行爲觸犯2罪名,應從一重論以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斷。且時間有異,犯意各別,行爲互殊,應予分論並罰。

臺南地院審酌,張女僅因之前工作遭調離原單位,竟心生不滿,非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及使用虛捏資料,於網路訂購無法再利用販賣餐點,足生損害於林及送餐店家,所爲應予責罰。

惟她犯後於審理時已知坦承犯行,與店家達成調解,林則陳稱不願提告,願原諒她,依法量處其刑,認她犯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共4罪,應執行6月,緩刑2年,並應向公庫支付1萬元。

臺南地院審酌,張女非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及使用虛捏資料,網路訂購無法再利用販賣餐點,足生損害於林及送餐店家,認她犯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共4罪,應執行6月。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