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媳婦顧孩子 婆婆拿剪刀毀洋裝「塞火龍果染色」下場曝

婆婆與媳婦相處不和,竟拿剪刀破壞媳婦買給孩子的洋裝,還在裡面塞火龍果,媳婦氣得報警提告,法官依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婆婆罰金新臺幣5000元。(示意圖/Shutterstock提供)

臺北市1名婆婆因爲不滿媳婦照顧孩子的方式,與媳婦相處不和睦,竟拿剪刀剪壞媳婦買給孩子的洋裝,還在裡面塞火龍果,媳婦忍無可忍怒告上法院,法官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婆婆罰金新臺幣5000元,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指出,臺北1名婆婆和媳婦相處不睦,她不滿媳婦照顧孩子的方式,明知孩子爲未滿12歲之兒童,竟基於毀損他人財物之犯意,於110年11月晚間,在家中持剪刀毀損媳婦購買給孩子穿的2件洋裝,還在洋裝內塞入紅色火龍果,導致2件洋裝破損且遭火龍果紫紅色汁液污染而無法使用。

法官表示,婆婆與媳婦及孫女分別爲爲直系姻親、現直系血親關係,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之家庭成員關係,故婆婆毀損媳婦、孫女財物,已屬家庭成員間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爲,且婆婆爲孫女的祖母,毀損未滿12歲孫女的裙子,是核婆婆對媳婦所爲,故婆婆觸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法官審酌婆婆因婆媳問題,與媳婦積怨已久,又因不滿媳婦照顧教養子女之方式,氣憤下毀損媳婦的財物,毫不尊重他人財產權,考量婆婆坦認犯行,只有高中畢業學歷,且於友人公司兼職上班,月收入約新臺幣2萬餘元,幫兒子帶孫女,故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罰金新臺幣5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折算1日,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