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女友分手「我就是要這樣弄妳」 渣男摩鐵連續性侵下場出爐

桃園黃姓男子去年8月與女友分手,隔月相約摩鐵談複合卻趁機性侵2次得逞。(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123RF)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黃姓男子與女友感情生變去年8月分手,隔月黃男約女友在摩鐵商談複合之事,黃男進入摩鐵後突然變臉,不顧女友反抗將女友衣物全部脫去,壓制雙手後硬上得逞,還拿走其手機,嗆聲「我就是要這樣弄妳,這樣搞妳,要做出讓妳永生難忘的事」,隔天凌晨再度性侵得逞,桃檢以強制性交罪提起公訴;桃園地院以黃男涉犯強性交罪2次分別判處3年,合併執行有期徒刑4年,本案還可上訴。

桃檢起訴指出,黃男與女友交往後,去年8月女友協議分手,黃男心有不甘於去年9月6日晚間約女友商談複合之事,黃男開車至女友宿舍載女友至摩鐵,隔日凌晨0時許,黃男將女友推倒牀上,不顧女友大喊「不要這樣子」,黃壓制其雙手強制脫去女友全身衣物硬上得逞,過程中還拿走女友手機恫嚇:「信不信我把妳手機摔壞、我什麼事都做得出來,反正我們都分手了,就是要這樣弄妳,這樣搞妳,要做出讓你永生難忘的事」等語,女友心生畏懼下被性侵。

隔天清晨8時許,黃男睡醒後再次壓制女友雙手,女友驚醒後大喊「不要、能不能放過我」等語,但黃男不顧女友之拒抗,仍強行性侵得逞,事後女友到醫院驗傷並報警提告。

黃姓男子在偵訊時辯稱與女友有金錢糾紛,當日誤認女友願意與其至摩鐵,發生性行爲時應未違反女友意願爲性交,對於女友指控強制性交等犯行則坦承不諱,檢方警方提供摩鐵消費明細、監視器錄影書面、醫院驗傷診斷書調查紀錄單與被害女子提供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等證據佐證,依強制性交罪嫌提起公訴。

桃園地院認爲,本案事證明確,黃男犯行洵堪認定,也坦承犯行不諱,法官審酌黃男爲滿足自己之性慾,恣意對被害女友強制性交行爲,嚴重侵害其之性自主決定權,對其身心造成莫大之傷害,顯見其自我剋制能力及尊重他人法益法治觀念均有欠缺,犯後雖坦承犯行,態度尚可,迄今仍未與被害女子達成和解,法官審結黃男依涉犯2次強制性交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本案還可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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