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任公務員!新北3小學校長營養午餐採購涉貪 懲戒法院一審判免議
新北市3間國小前校長因任內在校園營養午餐採購案中涉貪,遭送辦判刑、解聘並移送懲戒,懲戒法院第一審認爲,3人遭判貪污罪確定,受褫奪公權宣告,本案已無處分必要,遂判免議。
判決指出,埔墘國小前校長吳玉美、樹林國小前校長葉振翼、蘆洲國小前校長柯份等3人,任內辦理學校中央餐廚或外訂餐盒採購案時,爲牟取私利,違背職務收取歐克食品、金馬食品、正午味盒餐等營養午餐廠商賄款,嚴重損害校長及教育人員聲譽,明顯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貪污治罪條例等法。
吳玉美在2004年8月1日起擔任埔墘國小校長,任內泄漏採購評選委員名單、招標文件等資料,使歐克公司、正午味公司得標埔墘國小營養午餐採購案,吳玉美后續共收受2家公司賄款56萬6000元。
葉振翼在2004年8月1日起擔任樹林國小校長,任內在辦理營養午餐採購案時勾選對金馬公司較友善的評選委員,在金馬公司供餐發生違失時,採取較輕處罰,後續收受金馬公司7萬元賄款。
柯份在2005年8月1日起擔任蘆洲國小校長, 任內在辦理營養午餐採購案時勾選對金馬公司較友善的評選委員,在歐克公司供餐發生違失時,採取較輕處罰,後來陸續收受歐克公司36萬1000元賄款。
3人遭送辦時,在偵查中曾經羈押,涉案情節重大,2012年1月先行停職,今年2月16日正式解聘。3人涉貪部分經新北地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判決,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後,高等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判吳玉美徒刑2年、褫奪公權1年,葉振翼徒刑3年6月、褫奪公權2年,柯份徒刑4年,褫奪公權2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後,全案確定。
公務員懲戒法規定,最重處分爲撤職,3人已遭解聘,皆不得爲教育人員,懲戒訴訟目的在於確認3人是否適任公務員,但3人經貪污罪有罪判決確定,已不得再任公務員,考量相關規定法律效果,再對3人懲戒已無實益,而無受懲戒處分必要,遂判決免議。
懲戒法院。記者王宏舜/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