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生拒繳會費 臺師大學生會告贏了
臺灣師範大學吳姓博士班學生拒繳學生會費遭學生會告上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20日判決吳須給付700元學生會費及利息確定。(本報資料照片)
就讀大學的學生是否一定要繳交學生會費,經常引發討論,臺灣師範大學吳姓博士班學生,因拒繳2學年度700元學生會費,遭學生會告上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學生自治屬我國教育核心目標之一,學生依法必須繳交學生會費,判決吳須給付700元及衍生利息確定,這是學生會追討欠費首例勝訴判決。
臺師大學生會提告指控,吳姓博士班學生是學生會的當然會員,負有繳納學生會費的義務,學生會以吳欠繳2020、2021年度的學生會費共700元,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獲准,吳不服聲明異議,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認爲,本件屬公法事件,轉由行政訴訟庭審理。
北院行政訴訟庭審理時,吳承認欠繳兩個學年度學生會費共700元,但辯稱學生會費應屬「自由繳交」,繳交會費與否是學生的自由,沒有繳交會費的義務。何況,就算自己有繳交會費的義務,按《大學法》規範意旨,學生會費的收取權限應在大學,學生會只是大學下的一個單位,無權催繳學生會費,應由臺師大收取,法官判吳敗訴,他不服提上訴。
北高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爲,學生自治確實屬我國教育的核心目標之一,應屬重要的公共利益,學生繳交會費能使學生會有自主且穩定的經費來源,學生會始得以運作併發揮其發展學生自治的功能,其手段與目的間應有實質關聯。
合議庭指出,學生會是否向會員收取會費,雖是學生會自治事項,大學不得干預。但如果學生會決議收取,學生應受拘束,有繳納會費的義務。大學法規定的「強制入會及收取會費」應屬合憲。學生是學生會當然會員,且學生會得向會員收會費,該會費一旦決議收取,就具強制性。
北高行認爲,依大學法規定,向學生收取會費的請求權主體爲學生會而非學校,目的在於扶助學生自治發展,不是學校可以越俎代庖,任意取代學生會地位成爲向學生收取會費,吳應有繳納學生會會費的義務,判決駁回他的上訴,吳須給付700元及自2021年10月24日起到清償日止5%的利息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