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把警察當塑膠!街頭打羣架不再罰錢了事...高雄新法首例動手可囚5年 

▲苓雅區19日酒客鬥毆。(圖/記者許宥孺翻攝)

記者吳奕靖/高雄報導

過去發生街頭暴力事,除了當事人可以提告傷害罪之外,公權力僅能用《社會秩序維護法》來裁處,不過往往都是幾千塊錢罰金就了事,所以對於遏止街頭暴力通常沒有嚇阻性的作用,不過現在《刑法》修法,修正第149條以及150條來加強防範暴力,17日正式修法上路,而高雄市21日凌晨發生的KTV鬥毆案,成了警方依照新修正法令的移送案例員警私下說:「再打嘛!」有了這2個修正法條,未來執行公權力會更強勢

過去街頭暴力發生的時候,警方指能夠將人帶回去,僅能夠《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互相鬥毆者、或意圖鬥毆而聚衆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來裁罰,同時詢問被害人是否要提出傷害告訴,不過現在修正過後的刑法第149條跟150條可以將人逮捕。

▲苓雅區19日酒客鬥毆。(圖/記者許宥孺翻攝)

事情就發生在19日清晨6點05分,警方接獲通報,KTV門口有兩方酒客發生衝突雙方客人互不認識,不過就在結帳時,互看對方不順眼,便仗着酒意引發衝突,潘姓男子便揪同行5名男子毆打李姓男子,造成李男肢體傷害。警方調查後,因潘姓男子等6人在公衆出入場所公然聚衆,並且爲3人以上施行暴力,依刑法第150條公然聚衆施強暴脅迫罪、第277條傷害罪嫌移送高雄地檢署偵辦。

【修正法令內容】《刑法》149條屬「預備犯」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衆得出入之場所聚集3人以上,意圖爲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3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8萬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150條則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衆得出入之場所聚集3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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