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利馬安親班裁罰標準反覆 監察院糾正北市府
比利馬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屢遭鄰居檢舉涉有外牆變更、擅自裝修等違法建築行爲,北市政府官員疑配合市議員關切施壓,屢屢進行稽查開罰,監察院21日通過監察委員高鳳仙提出之調查報告及糾正案,糾正北市府,並請議處相關人員。
高鳳仙說明,北市政府於105年4月間對於比利馬課照中心違反室內裝修行爲裁處,因未明確告知違規行爲態樣,違規人無從申辯,北市府即裁罰,處理程序顯有瑕疵。另外,補辦室內裝修案於105年底經臺北市建築師公會竣工查驗符合規定後,因應議員李慶元要求,額外要求一併辦理,原本不需辦理的「一定規模以下變更審查許可」,除管理辦法規定之建築師簽證外,另增加由結構技師提具結構計算書並簽證,明顯增加法令所無之負擔,損及人民權益,該府認事用法顯有違誤。
高鳳仙提到,比利馬課照中心立案前,市府工務局即勘查認定其屋前平臺外推屬既存違建,並拍照列管,該中心於105年間遭市府查報後,即依市府建管處建議,以隔板封閉該陽臺,不使用,並於申辦建築物室內裝修並一定規模以下變更審查許可時,檢附「建築師結構安全證明」,說明結構安全無虞。
高鳳仙表示,和興路8號地下室自用儲藏室開窗行爲,市府建管處勘查雖認爲系屬舊貌,卻未進一步查明,比利馬幼兒園及比利馬補習班之陽臺內縮於建築物立面,並以大面積落地門窗與室內連通,明顯不具結構性,於106年4月遭查報後,亦依市府建管處指示,以矽酸鈣板恢復外牆之區隔功能。
高鳳仙認爲,上述違建尚不涉及建築物主要構造,且經市府建管處查報處理結案,不過市府都發局竟自108年1月起,一再以結構安全爲由,認爲建築物所有權人「未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及依市府建管處建議所恢復之外牆面「材質不符原核準」,而處以罰鍰及連續罰,共計144萬元。市府不僅明顯逾越法令規定,且行政行爲前後不一、審查標準反覆,行政手段明顯過當,令民衆無所適從,有違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核有違失。
針對北市教育局裁罰,高鳳仙指出,市府教育局於108年12月10日依據該府都發局同年11月8日對比利馬課照中心、幼兒園及補習班之裁罰,再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等分別裁處課照中心6萬元罰鍰、幼兒園1萬5千元罰鍰及補習班停止招生3個月,顯有未妥。
高鳳仙認爲,教育部認爲教育局對幼兒園之裁罰理由與幼照法第25條之立法意旨似有未符,對補習班之裁處亦不符短期補習班準則第35條第7項對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結果所做之裁處。法務部亦認爲,教育局以違反建築法第77條第1項規定之同一行爲認定構成兒少權法第83條第3款規定,並依第107條裁罰課照中心,應有行政罰法「一行爲不二罰」原則之適用。顯見市府教育局所爲之裁罰違法失當,致人民承受過度不利之後果,核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