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幼兒園長之子」坦承:摸過所有女童 重判理由出爐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本報資料照)
臺北市私立幼兒園「園長之子」毛姓男子性侵、猥褻未滿7歲的6名女童,其中2人遭猥褻101次並有人遭強拍性影像,臺北地院一審將毛男判刑總刑度1252年6月,應執行刑28年徒刑。上訴後,毛男在臺灣高等法院審理時「 坦承所有女童都有被他摸」,合議庭今(7)日宣判,認定成立225罪,依加重強制性交、加重強制猥褻等罪判處應執行28年8月。可上訴。
北院認定,毛男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共11罪、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共207罪、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罪共6罪,判刑累積刑度達1252年6月。
北院審酌毛男造成被害人身心創傷甚鉅,犯後態度惡劣,依所犯數罪類型、次數、侵害法益性質、非難重複程度等情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8年。
案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今宣判。臺灣高等法院發言人王屏夏表示,針對原判決有罪部分,均維持有罪結論,其中毛男對D童、E童及F童部分犯行,改依非法拍攝兒童性影像罪論罪。
王屏夏指出,另外,原審認定毛男對B童犯行,其中一次諭知無罪部分,經高院合議庭撤銷並認定有罪,依非法拍攝兒童性影像罪論罪。
王屏夏說,合議庭審酌毛男行爲嚴重損害成長中幼童身心發展及健康,對於幼童本人及其家人帶來嚴重的創傷,應予嚴懲,應執行刑爲28年8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