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競選廣告限設在競辦、車輛 議員轟自家陽臺不能掛?
北市議會法規會今審查競選廣告自治條例,廣告限制設在競辦、車輛,遭議員質疑。(摘自議會官網)
臺北市建管處提出《臺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修正草案,限制競選廣告物設置在競選辦公室、車輛。但議員指出,若有屋主喜歡某候選人,在陽臺掛布條支持也受限,恐有違憲疑慮。法務局坦言,打到憲法訴訟不是沒有討論空間,但透過議會通過,甚至i-Voting多數人背書,不是不能限制言論。
北市議會法規會今審查競選廣告物條例,限制競選廣告物政黨、參選人於北市公告的公佈欄、政黨辦公室、參選人競選辦事處及車輛設置。
議員周威佑表示,建管處沒有主動查察人力,只能被動接受檢舉,若拆陽臺布條,屋主認爲他喜歡某某候選人,「你憑什麼說我不行」,打起憲法官司誰會輸?要針對屋主還是候選人要求拆掉?建管處敢去拆?
法務局長袁秀慧說,若個人掛的布條符合競選廣告物,即落在規範範圍,不只罰到候選人,也要罰設置人,若屋主自己掛在自家陽臺門口,又屬於競選廣告物,會裁罰屋主。
袁秀慧指出,若屋主打官司會依法處理,應該訴願會駁回,至於若繼續打憲法訴訟,一般來講商業廣告與政治廣告,言論價值不一樣,打到憲法不是沒有討論空間,但透過議會通過,i-Voting多數人背書,讓北市政治言論一定程度限制,認爲不是不能限制,要有一定民意支撐。
她表示,如美國可在草坪表達支持政黨,現在在家不能掛出支持候選人,就是選擇一個價值,確實是限制臺北市民表達政治言論。
草案規定,公告候選人姓名、號次次日起可設置競選廣告。但周威佑認爲,地點已經限縮到競選辦事處,但哪有人競選總部40天前才辦的?名片、文宣都要寫競選總部地址、電話,競選總部外面一片空白、沒有看板,競選總部成立、運作之後,上面沒有看板並不合理。
議員王浩以2018選舉爲例,他自己4月就在競辦掛看板,如果沒掛,人家就不知道他要選舉,根本不能執行。議員汪志冰也說,她的服務處同時也是競選總部,但對新人來講,一定要找一個地方掛看板,恐會限制新人的露出,限制拿掉對新人比較有照顧。袁秀慧則提出,每個人成立競辦時間會不一樣。
周威佑直言,服務處可能違規4年,所有服務處看板,通通符合「三點露」,都是競選廣告,當選第一天開始違規,違規到4年後要選的那一天,炮轟「競選廣告自治條例就是這麼荒謬」。
建管處長劉美秀指出,依選罷法規定,候選人競選時間得成立辦事處,今年登記競選辦公室時間是到9月2日。
法規會將競選辦公室、車輛設置廣告時間,從公告候選人姓名、號次次日起改爲,「候選人競選辦事處登記之次日起至選舉投票日止」。法規會通過,預計今下午於大會二讀。
至於初選廣告,劉美秀說明,按照一般商業廣告處理,必須申請。周威佑無奈表示,賣房子經過申請可以掛看板、賣酒經過申請可以掛廣告、初選經過申請可以掛廣告,大選申請卻門都沒有。
對於稽查量能不足,劉美秀補充,競選期間會成立執行小組,調派人力專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