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警方依法查處多名未履行安全管理責任的房屋出租人
近日,北京警方持續加強對出租房屋安全隱患的集中整治,依法查處多起房屋出租人不按規定申報人房信息、不落實安全主體責任、不及時整改安全隱患等違規違法行爲,全力營造良好的社會治安環境。
案例1:房屋出租人違規經營
2月23日,豐臺分局大紅門派出所開展轄區出租房屋檢查時發現,陶某將房屋以按日收費方式違規經營。公安機關依法對陶某行政拘留,對其違規經營場所依法取締,並處500元罰款。
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按照國家規定需要由公安機關許可的行業的,予以取締,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罰款。
案例2:房屋出租人未履行安全監管責任
近日,西城分局牛街派出所民警在工作時發現,楊某某在明知出租房屋缺乏必要的防盜鎖具,仍不進行整改,致使該房屋存在明顯治安隱患。公安機關依法對楊某作出罰款3000元的處罰決定,並責令限期改正。
法律法規:《北京市住房租賃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出租住房存在治安隱患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案例3:房屋出租人未按規定登記承租人身份信息
2月26日,朝陽分局八里莊派出所對轄區出租房屋進行安全檢查時,發現一房屋出租人姚某未按規定登記承租人身份信息,公安機關依法對姚某作出罰款200元的處罰決定。
法律法規:《北京市住房租賃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出租人應當自住房租賃合同訂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到住房所在地的流動人口基層管理服務機構或者通過公安機關指定的信息系統辦理出租登記,填報租賃住房信息和出租人、承租人以及其他實際居住人員信息等內容;居住人員發生變更的,出租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房屋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總檯央視記者 趙學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