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出爐!金管會分3階段導入ICS 2026年全面適用

金管會公佈「保險業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預計2026年全面適用。(圖/資料照)

記者紀佳妘/臺北報導

合理反映保險業經營風險、保障保戶權益及維持金融穩定,金管會今(28)日公佈「保險業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將分3階段導入保險資本標準(ICS)2.0版,預計2026年全面適用。

金管會主委黃天牧上任之初提出金融業「6大興利方案」,其中一項爲「保險業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已於7月7日召開「保險業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相關推動時程會議,與保險業負責人及相關單位溝通說明政策方向業者也知道「這條路勢必要走」。

金管會保險局長施瓊華表示,國際保險監理協會(IAIS)已於去年11月阿布達比年會通過保險資本標準(ICS)2.0版,並自今年起進入5年監測期,於2026年正式實施。

施瓊華指出,由於國際制度對資產負債的衡量方式均採公允價值評價考量未來實施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7號「保險合約」(IFRS17)以公允價值衡量保險負債,有助於公司全面落實資產負債管理、增強財務體質並承擔各種風險之能力,因此參考ICS發展臺灣保險業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

現行RBC制度與ICS規定主要有3大差異,首先是評價方法,現行採用混合衡量法,新制度則用市場價值法,也就是資產、負債採公允價值衡量;其次爲自有資本,目前是以資本混合法,並未區分第一、二類資本,未來新規則以資本分層法,依資產品質區分第一、二類資本。

第三爲風險資本,現行以標準係數法,各公司曝險金額乘以標準風險係數,未來將採壓力情境法,也就是因情境造成的淨值或負債變動數,以及風險範圍涵蓋巨災等,目前保險局持續檢討相關措施、在地試算平行測試等,讓保險業未來能接軌國際制度,更合理反映經營風險。

此外,考量國內預計實施IFRS 17生效日爲2026年,爲使保險業財務報告與清償能力的衡量具一致性基礎,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也將於2026年實施。至於推動時程則分爲3階段,第一階段爲在地試算期(2020至2021年),內容涵蓋保發中心完成各ICS研究案、研議地化監理規範

第二階段爲平行測試期(2022至2024年),保險公司除時提交監理要求RBC比率外,平行測試期一年提供一次以上年度資料爲基礎的新制度比率;第三階段爲接軌準備期(2025年),實施新制度前的準備期間,提供保險公司檢視所有相關作業時間,預計2026年起適用,以新制度比率做爲監理要求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