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工廠 委外加工只能找同類型工廠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表示,依據「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6條第4項規定,申請廠商若設有2個以上之工廠者,得分別就其中1個或2個以上之工廠申請設立保稅工廠。

但各工廠間有相互提撥原料成品、成品之關係產製外銷成品具有連貫性之製造程序者,不得僅就其中部分程序工廠申請登記爲保稅工廠。

該關進一步說明,日前有業者向該關申請以委外加工模式,將其保稅工廠之半成品出廠至自家非保稅工廠完成後續製程,因違反保稅工廠規定,而遭海關拒絕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