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容審慎推動人工智能產業發展
原標題:包容審慎推動人工智能產業發展
隨着人工智能產業的快速發展,一些與之相關的著作權糾紛也陸續涌入司法機關。如何促進創新和依法治理,是司法機關面對的新挑戰。
科技創新尤其是顛覆性科技創新能夠催生新產業、新模式、新動能,對於促進經濟發展,提升國家競爭力具有重要作用。人工智能作爲“有史以來可能最具顛覆性的技術”,自然會對法律制度提出重大挑戰。就著作權法律制度而言,人工智能帶來的重大挑戰主要集中於兩個方面:一是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著作權定性問題,二是人工智能應用中對作品使用的合法性問題。前者涉及生成式人工智能產業的發展問題,後者則直接關乎產業的生存問題。
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著作權定性,主要討論的是人工智能生成內容是否構成作品,以及如果構成作品著作權歸屬於誰。去年年底,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結了李某與劉某侵害作品署名權與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案,明確了使用者利用人工智能生成的圖片具有“作品”屬性以及使用者具有“創作者”身份。該案被衆多媒體稱爲“AI文生圖第一案”,其判決背後的底層邏輯是若所有利用人工智能大模型生成的內容一概不被視爲作品,權利處於不穩定的狀態,那麼對人工智能產業發展將是重大打擊;只有進入“使用—收益—投資”的良性循環,才能推動人工智能產業的蓬勃發展。
人工智能應用中對作品使用的合法性問題主要涉及兩個方面:一是輸入端的數據如果使用了他人的作品,是否構成合理使用;二是輸出端的內容如果與他人作品相同或者實質性相似,是否構成侵權。這兩個問題不僅相互關聯,而且對未來人工智能產業發展具有重要影響。
從法律角度來看,我國著作權法“著作財產權”條款與“合理使用”條款的相關表述存在一定的開放性;同時,思想與表達的界限如何區分,也存在相當大的模糊空間。因此,一直以來,理論界與實務界對於前述兩個問題的答案存在較大分歧,但各方還是存在一個基本共識,即要促進人工智能產業健康發展。當下,我國人工智能整體發展水平與發達國家相比仍存在較大差距,更應當推動人工智能產業競爭力整體躍升和跨越式發展。
筆者認爲,應對與處理此類問題應堅持包容審慎的基本立場。回溯至千年之交,當時的互聯網產業也遇到了類似的問題:究竟是著作權保護優先還是產業發展優先。美國率先在制度層面作出探索,於1998年在《數字千年版權法》中引入避風港規則:只要互聯網服務提供者遵守法律規定的相關條件,就不需要爲用戶的侵權行爲承擔賠償責任。後來,避風港規則也爲中國、歐盟等衆多國家或地區的法律制度所採納,爲當時新興的互聯網產業提供了寬鬆的發展環境,從而促進了網絡經濟快速發展。顯然,避風港規則就是包容審慎理念在網絡著作權領域的一個具體場景應用。
在與生成式人工智能有關的著作權保護領域適用包容審慎理念,就意味着堅持發展和安全並重、促進創新和依法治理相結合。爲此,筆者認爲,應採取符合自身人工智能產業發展水平的著作權保護標準,不應簡單照搬域外做法,也不能過分拔高保護水平,應改革著作權法律制度,建構人工智能產業友好型的著作權法。我國著作權法既沒有采用一般性、開放式“合理使用”條款,也沒有規定“專門例外”,導致我國生成式人工智能產業發展面臨較大法律風險,建議在修改著作權法實施條例時,引入專門的數據挖掘例外條款。
需要指出的是,我國著作權法“合理使用”條款規定,構成合理使用的前提是不得影響相關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即便引入專門挖掘例外條款,也不意味着人工智能平臺可以任意使用作品,還是要堅守底線與紅線。在著作權法實施條例未修改前,法院應能動發揮知識產權審判職能,創新知識產權保護機制,協調各方利益,助推生成式人工智能產業高質量發展。
(萬勇,作者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知識產權法教研室主任、教授)
來源:法治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