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法律追訴權」?法界:6個月告訴期限過了就GG
▲律師提醒,告訴乃論之罪的告訴期限,6個月過了就不能再提,無法保留。(圖/記者周宸亙攝)
經常會有新聞當事人對外宣稱:「保留法律追訴權。」律師解釋,所謂能提出「刑事告訴」的案件,限於「告訴乃論之罪」。而且須爲「得爲告訴之人」於「知悉犯人之時起」6個月內提出。律師強調,6個月的期限過了,依法就不能再追訴,無法保留法律追訴權。
臺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榮譽會員、前士林地檢署檢察官翁偉倫指出,刑事犯罪的追訴,可以區分爲「告訴乃論」及「非告訴乃論」之罪,而「告訴乃論」顧名思義,就是要提出告訴後,才能符合訴追的條件,換句話說,在「告訴乃論」的罪名中,如傷害(被人故意打傷)、過失傷害(被人不小心給弄傷了,最常出現在車禍案件中)、公然侮辱(被人罵三字經)等案件,若沒有人提出告訴,即使犯罪的人罪證明確,檢察官也無法起訴這個人。
翁偉倫解釋,針對「告訴乃論」之犯罪,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爲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爲之」。其中「得爲告訴之人」就是指可以提出告訴的人,那誰是可以提出告訴的人呢?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233條的規定,一般告訴乃論之罪,可以提出告訴的人有被害人(依實務的見解,限縮在直接被害人才可以,間接被害人則不行)、被害人的配偶、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親);又若被害人死亡的話,被害人的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則可以提出告訴(但是若被害人生前有明示反對的意思,則不行提告)。
至於「知悉犯人之時起」,翁偉倫進一步解釋,是指何時起,這也是常困擾一般民衆的問題。在法院實務上,「知悉犯人之時起」係指明確知道誰是犯罪行爲人而言,如果只是一開始有所懷疑,但沒有確實證據之情況下,告訴期間則不會開始起算。例如在「車禍」的「過失傷害」案件中,一般民衆常會誤以爲這種案件都是從案發開始的那一天起算6個月的告訴期間,但有時候因爲肇事者不明,或是被害人受傷昏迷不醒而無法提出告訴,而案發後經警方依據事故現場的採證,纔會發現肇事者是誰,或是被害人過了一個月的醫治才醒過來,則這個時候,告訴期間應當是由被害人實際知道誰是真正肇事者,或是醒來後知道誰是肇事者那時起才起算,而其他的告訴乃論的犯罪也是一樣,都是要從明確知道誰是行爲人的那一天起,纔開始計算告訴期間。
所以翁偉倫最後強調,告訴期間一旦開始進行,也就是告訴人知悉犯人之時起就開始進行,不會因爲任何原因而停止進行,因此不要再相信有所謂的「保留法律追訴權」這種沒有法律依據的說法,不然你再怎麼「保留」,6個月的告訴期間轉眼過去,你的告訴權利就永遠喪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