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戶建議調高判賠100萬、10萬額度 評議中心:須金管會同意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就過往認定案件的法律判由,與保險公司相關部門交流討論。(圖/記者李蕙璇攝)
民衆與保險、銀行、證券期貨等公司有消費爭議時,透過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居中調解及審理,不僅程序較法院簡便,而且在符合不同商品類別的「一定額度」100萬元、10萬元內的評議決定,對於業者是有拘束力,但超過此金額的情況之下,民衆就得有所抉擇而傳出希望調高額度聲音。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總經理卓俊雄表示,評議中心成立10年來也累積一定的公信力,確實一再傳出希望調高認定金額上限,甚至還有說可比照強制險身故金200萬元爲標準額,或者是取消商品類別限制等多種調整方案,不過目前都還未獲金管會同意,仍是維持原案。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今天舉辦2019年金融消費爭議案例研討會的產險場,與會的民衆及各個產險公司客服部、申訴部與理賠部等代表,透過評議組組長陳容盟分析14案的法律見解,提供大家在保險條款的解讀及理賠認定金額的過程中,如何可以選擇有利於消費者的解釋。
▼左起爲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委員彭金隆教授、董事長李滿治、總經理卓俊雄與評議組長陳容盟。(圖/記者李蕙璇攝)
目前評議委員會作成申訴案的評議決定後,評議中心會作成評議書交給保戶、保險公司等雙方當事人,也就是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服務業。雙方可以自由決定是否接受評議的結果,在期限內用書面方式回覆評議中心。而與法院判決不同的是,必須雙方當事人都接受評議決定,評議纔會成立。
與會民衆提出,是否有可能提高評議決定「一定額度」的100萬元、10萬元以下的金額,纔可以受理更高金額的爭議案及給予較高額的認定結果。
例如,民衆出車禍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車體損失保險金90萬元遭拒賠,而最後經評議決定認爲保險公司應該理賠75萬元,適用規定的一定額度100萬元以下,保險公司就必須接受評議決定不能拒絕。
但若民衆申請理賠120萬元,評議決定爲110萬元,高於規定的100萬元一定額度的限制,保險公司便可以拒絕評議決定。但是若民衆願意從110萬元縮減到100萬元,那麼保險公司就必須接受不能拒絕。但民衆也因此得在「另花時間改走法院訴訟爭取更高理賠額」、「退讓一步降低金額同意和解」的二個方案中做出選擇。
評議「一定金額」各類別定義
1、銀行業及證券期貨業所提供多種類別的投資型金融商品或服務,其一定額度爲100萬元。
2、銀行業及證券期貨業所提供之非投資型金融商品或服務,其一定額度爲10萬元。
3、電子票證業所提供之非投資型金融商品或服務,其一定額度爲10萬元。
4、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所提供之非投資型金融商品或服務,其一定額度爲10萬元。
5、保險業所提供之財產保險給付、人身保險給付(不含多次給付型醫療保險金給付)及投資型保險商品或服務,其一定額度爲100萬元。
6、保險業所提供多次給付型醫療保險金給付及非屬保險給付爭議類型(不含投資型保險商品或服務),其一定額度爲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