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任意變更要保人 恐被課贈與稅
國稅局表示,保險法第14條規定,保險契約中對於當下或未來可能發生的好處,稱爲保險利益,而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贈與就是把自己的財產、權益無償轉送給另一個人,對方接受後即獲得效益。
以父母將保單贈與子女的狀況來看,簽訂變更保險契約當天,就是贈與行爲成立日,後續要以當天的保單價值準備金作爲贈與金額。
國稅局舉例,有位民衆在民國100年間投保年金保險,並以自己爲要保人、子女爲被保險人,該民衆後來在民國110年,將保單的要保人變更爲子女,卻未申報贈與稅。
依規定,贈與行爲日成立當天,保單價值400萬元、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的220萬元,扣除免稅額後贈與淨額爲180萬元,應繳贈與稅計18萬元。由於該民衆未依規定申報,除要補18稅額,國稅局還依規定裁處罰鍰。
國稅局呼籲,贈與人若未依規定申報繳納贈與稅,在被檢舉前,主動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申請自動補報,就可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