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曲棍球案檢察官不受懲戒 監院提再審仍被駁回
辦曲棍球案檢察官不受懲戒 監院提再審仍被駁回。本報資料照片
臺中地檢署檢察官陳隆翔,因在彰化地檢署任內偵辦曲棍球協會補助款案,遭監委高涌誠提案彈劾,司法院職務法庭判決陳不受懲戒,監委不滿提再審,懲戒法院第一審認定再審「顯無理由」判決駁回,監院提上訴,第二審仍駁回。
懲戒法院第二審認爲,監院主張陳隆翔尚有其他非屬原移送範圍之違失新事實部分,未經踐行彈劾案之審查決定程序,即逕行移送並辦,移送程序違背規定,而無從由職務法庭於裁判前先命補正,監院上訴指摘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情形,核爲無理由,應予駁回。
本案起因,監委高涌誠認爲,陳對李女以僞造文書、侵佔罪緩起訴,但未論斷她盜用公印文等犯罪事實,也沒有將僞造印章、印文沒收,發還李女後結案,嚴重違反辦案程序及檢察官倫理規範,提案彈劾並移送職務法庭審理。
但去年職務法庭合議庭認爲,李女僞簽署押的行爲,在法律屬於吸收關係不另論罪,況且陳已在緩起訴處分書中認定她有僞造署押的行爲,而僞造的署押部分,執行檢察官可向法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陳辦案沒有違失。
至於扣案的「彰化縣體育場活動組」圓戮章是否屬於公印,李女是否構成侵佔,則爲法律見解的範疇,不能成爲懲戒事由;陳認定李女基於行政作業便利,將各校教練提供的選手名單委託他人整批刻印,主觀上無犯意,法律見解並無不妥。職務法庭認爲,因無證據證明陳男有明顯重大違誤,判決不受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