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假證遇糾紛,男子告上法庭

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沛法軒 記者 張曉培)男子花錢找人“幫忙”辦來了掛車手續,準備開掛車維持生計,結果原本約定的相關證照手續可以使用3年8個月,卻在10個月的時候被告知不能再使用該掛車牌照。男子一紙訴狀告上法庭,誰知法庭駁回了他的訴訟請求。

2023年2月,失業在家的李某在朋友的建議下打算從事“開掛車”工作維持生計,但自己對這項工作所需的證件手續等並不瞭解,圖方便的李某決定花錢找人“幫忙”。他委託徐某某購買掛車行駛證、道路運輸證、車輛牌照等掛車手續,雙方約定使用期限爲3年8個月,李某通過微信向徐某某轉賬38000元。徐某某將款項轉給周某某,由周某某在某汽車公司辦理掛車手續。

2023年2月,李某收到掛車手續後,將證件載明的車架號鐫刻在另行購買的掛車上使用。2023年12月,掛車車牌所有人某汽車公司收回掛車手續,要求李某不再使用該掛車牌照。李某認爲自己僅使用掛車手續10個月,故將徐某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服務費損失29364元。

徐州沛縣人民法院大屯法庭經審理認爲,民事法律行爲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第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改變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李某通過非法手段獲取掛車手續,並將手續中的車架號鐫刻在其購買的掛車上使用,其非法買賣、使用貨車運輸資質證件的違法行爲既違背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也違背了公序良俗與公共利益。

李某應當知道其不具備辦理、持有相關手續的條件,仍實施給付行爲,主觀上具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行爲,應當認定其爲不法原因給付。李某基於不法原因進行的給付,法律不予保護,故判決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花錢辦事,事兒沒辦成就退錢?基於不法原因給付的錢財法院不予保護,倘若法院支持請求權返還,則會擾亂社會秩序,助長社會不正之風。法官提醒,希望大家都能自覺遵守法律,不“走捷徑”,不“鑽空子”,共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