暗夜吊掛救人釀海巡士官長殉職 空勤總隊3機組員一審無罪

暗夜吊掛救人釀海巡士官長殉職,空勤總隊3機組員一審無罪。(本報系資料照)

空勤總隊AS-365N型海豚直升機、編號NA-106,2018年12月5日執行彭佳嶼西方約11浬處,緊急醫療海上吊掛後送任務,當天執行吊掛的海巡署士官長柯博承,在吊掛回失過程中遭重擊受傷殉職。基隆地檢署偵結,認定直升機正、副駕駛與機工長明知無法在夜間救援,未依訓練教範規定而選擇錯誤救援方式,致吊掛中的柯男落海,遭強烈撞擊致死,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3人。基隆地院審理後,認定正駕駛等3人在救援過程中,未違反任何注意義務,判3人無罪。

本案中,柯男遺孀與家人認爲空勤總隊在吊掛救援過程有疏失,提告要求國賠2264萬餘元,臺北地院一審判決,判內政部空勤總隊須賠償共1319萬餘元。空勤總隊目前正上訴中。

回顧整起殉職意外,2018年12月5日,當時空勤總隊直升機執行彭佳嶼海域蒙古籍貨輪海難救援任務案,於下午4時53分臺北松山機場起飛,於5時33分完成印尼籍船長吊掛後,於5時52分吊掛海巡署救援人員一等士官長柯博承,柯男在過程中受傷,搜救機於6時17分降落松山機場後,將2人送往三軍總醫院松山分院及臺北長庚醫院,經急救無效死亡。

起訴書指出,依據國家運輸安全委員會調查,該機於人員勾接後開始爬升並加速,惟吊掛鋼繩於回收過程中發生擺盪,並卡滯於右起落架以致鋼繩無法繼續回收。機組人員決定操作該機減速並下降高度,嘗試於海面上滯空,藉由將吊掛人員放入水中釋放鋼繩張力,以利機工長將卡滯鋼繩脫離起落架後回收。

該機兩度下降後隨即爬升,未有明顯之滯空懸停操作。研判吊掛人員繫於此兩段期間兩度接觸海面,顯示正駕駛員於缺乏目視參考情況下,未能維持穩定滯空。而吊掛人員回艙時已休克昏迷,除體表瘀血外並伴隨內臟器官損傷及骨折的嚴重挫傷,顯示該員於吊掛入水過程中遭受強烈外力撞擊。

空勤總隊於本案中,未注意救援時間逼近終昏時刻,又錯誤派遣不適合夜間吊掛的直升機執勤,造成機組人員沒注意評估風險,以不安全作爲、不安全狀況選擇錯誤救援方式,做出錯誤操作及判斷,以致柯男被吊掛時多次遭強烈外力撞擊,終至死亡殉職。

基隆地院調查,空勤總隊並未禁止夜間執行吊掛作業,如何進行救援由正駕駛等3人彈性應變,且3人在救援過程中,未違反任何注意義務,判3人無罪。

但法官也認爲,此次悲劇的發生,凸顯空勤總隊救援設備、規範流程、派遣模式的整體制度性缺失,盼政府顧及救難專業人才生命,從寬編列救難設備與人員訓練等預算,在救援時能守護搜救隊員安全,不要重蹈覆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