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要怎麼表達?

戀愛男女,話語甜蜜,相處諧意。爲了培養或維護感情,“520”、“1314”轉賬已成爲生日、過節紅包的標配。然而,近年來男女朋友因分手後對戀愛期間資金往來及財務是否返還引起的糾紛頻發。那麼男女朋友分手後,戀愛期間的資金往來究竟是贈與、民間借貸?還是不當得利呢?接下來通過兩個案例來告訴你答案。

江西的小張常年在外擺地攤,2023年,小張在擺攤經營過程中認識了隔壁同樣擺地攤的小美,小張被長相甜美的小美吸引,加上二人從事同樣的職業,很有共同語言,很快二人確定戀愛關係,在二人交往期間,小張多次向小美轉款。2024年2月,小張偶然刷短視頻發現小美與他人“秀恩愛”,並宣告馬上要結婚了,小張馬上聯繫小美,小美雖然否認此事,但隨後就提出與小張分手,小張極力想挽留小美,但小美去意堅決。想到交往期間小美多次提到前男友每天以轉賬向其“示愛”,自己好像被洗腦了一般也是頻繁向小美轉款,眼見覆合無望,小張向沾益法院起訴小美,要求小美返還不當得利60000餘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在小張與小美交往的2023年6月至2024年2月期間,小張先後通過微信和支付寶向小美轉賬66筆,共計55000餘元。其中19筆轉賬金額爲520元,並在轉賬說明備註“老婆愛你”等,另外2筆系小張自認贈與給小美孩子和小美本人的路費。故法院認定其中的10000餘元系小張對小美的贈與,小張主張系不當得利應返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剩餘的40000餘元,根據雙方當事人的消費能力及交易習慣,已明顯超過小張表達愛意的經濟負擔,應予以返還。

而另一案件則情況不同。小陽與小梅原系高中同學,高中畢業後二人再無交集,2023年,二人機緣巧合再次相遇,很快陷入“愛河”,2023年3月,小陽便搬到小梅租住的房屋同居生活,直到2024年6月,二人因經常吵架分手。期間,兩人之間也有多筆的轉賬,其中小陽向小梅轉賬28000餘元,小梅向小陽轉賬13000餘元。後小陽多次通過微信和短信向小梅及其父親討要其爲小梅支付的費用,小梅不堪其擾便在短信上回復“都還你”。後因小梅未按短信中結算的數額還款,小陽向沾益法院起訴要求小梅返還其認可的23000元。

法院在查明上述事實後認爲,小陽與小梅相互之間都有轉賬,但數額都不大,且二人共同居住、生活,相互之間的轉賬用途既有增進感情的贈與,也有共同生活、旅遊支出的費用,不應認定爲不當得利,故駁回原告小陽的訴訟請求。

法官釋法

愛要怎麼表達?是嬌豔的玫瑰花,還是我的錢你隨便花?生活中,我們時時刻刻都會實施民事法律行爲,民事法律行爲也就是我們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行爲。民事法律行爲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來表達,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爲必須具備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男女朋友戀愛期間相互轉賬,一旦發生爭議,如果沒有證據很難判斷轉賬時行爲人的意思表示,付出的一方往往會以民間借貸、不當得利等理由要求接受款項一方償還;而接受款項一方往往會以轉款系贈與、償還借款、生活支出等理由進行抗辯。爲了錢財,爭吵不休,撕破臉皮,甚至大打出手的屢見不鮮。因此,在經濟交往中,一定要留存相關證據,比如在轉賬時養成備註資金用途的習慣,是借貸,還是表達愛意要備註清楚。同時,我們也倡導要還原真摯、真誠、純潔的婚戀環境,感情不是金錢所能維繫的,戀愛男女要更多關注對方的人品,是否志同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