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廣西小夥撿到女嬰,帶回家養大,從小開始侵害,時間長達17年

“生而不養,何以爲家?”,對於孩子來說,父母便是他們來到世上的第一任老師,也是內心中最親近的人,而讓一個孩子最安心的存在便是父母給予的照顧和保護,讓他們可以在溫暖的港灣中茁壯成長。但,並不是所有的父母在生下孩子後都能盡到爲人父母的責任,生而不養,孩子何以爲家?失去了父母的保護,他們又如何健康地長大?

而在廣西發生的一起案例中,一名男子在路邊撿到一個被遺棄的女嬰,將其帶回家養大,但知人知面不知心,他卻將養女當成自己的“小媳婦”從小開始侵害,時間長達17年!直到這個女孩長大後,有了保護自己的能力,這才揭穿了養父虛僞的面孔。

1997年,龐某興已經30歲了,但由於家境的原因一直沒能給自己說下一門親事,一直打着光棍的龐某興心情煩悶之下便經常在家裡喝悶酒,農田上的農活也疏於打理。直到11月的一天,天氣很是寒冷,龐某興本來也不想外出,但家裡的酒都被他喝光了,爲了買點酒回家驅寒,他這才從家裡走了出去。

而當他走在半路上時突然聽到附近傳來嬰兒的哭聲,一心想着買酒的他當時並沒有去尋找聲音的來源。而當他買好酒準備回家時,在路上又聽到了嬰兒的哭聲,好奇之下便尋着聲音在附近找到了一個被裹在包裹裡的女嬰。

看到被遺棄的女嬰,沒有結過婚的龐某興無論如何也理解不了孩子的親生父母爲什麼要將她拋棄,而看着被凍哭的孩子,一時的善念讓他決定將這個女孩收養下來,讓自己年老後有人來給他盡孝。有了這個想法後,這個女嬰便成爲了他的養女,還給她取名龐某麗,而由於法治觀念的缺失,他並沒有爲龐某麗辦理任何收養手續。

雖然周圍的村民和他的親屬在看到他收養了這個女孩後都給予了一定的幫助,幫他減輕了很多壓力,但龐某興長期一個人居住生活,根本就沒有帶孩子的經驗,而且家境也不是很好,隨着時間的推移,他也就感受到了養孩子的困難。

只不過孩子越長越大,他也不能把這個孩子再次丟棄,而且,隨着龐某麗的長大,龐某興對這個沒有血緣關係的女兒也產生了一些別樣的想法。在龐某麗的回憶中,養父第一次對她做出不好的事情是在她4歲那年,但由於時間太久,那時的記憶也已經有些模糊。

在龐某麗到了讀書的年紀後,龐某興爲了讓養女配合他做一些不道德的事情,並讓她對此事保密,就拿着上學的機會或者要把她趕出家門等理由對她進行威脅,若是不服從還會受到龐某興的毒打。

漸漸地,龐某麗的性格也就變得越來越孤僻和自卑,擔心惹得養父不高興,就算在龐某興外出買酒時也不敢踏出家門。在龐某興的威脅下,龐某麗斷斷續續的讀完了小學,隨後便再也沒有去過學校,甚至都沒有獨自外出過。

而在她年齡大一些後,她便被龐某興帶着在一個又一個城市中輾轉,依靠着龐某興打零工維持着生計。對於外界的環境,長期生活在龐某興控制下的她沒有太多的瞭解,雖然在本能上不想和龐某興發生關係,但長期受到對方威脅和毆打的龐某麗也不敢反抗,只能一次次地接受對方的欺辱。

2015年,18歲的龐某麗不想繼續活在龐某興的控制之下,於是便第一次嘗試逃離這個家庭。突然面對完全陌生的城市,沒有社交經驗的她在出來後不知道自己該怎麼做,在外出不久後便被龐某興帶回了家。

但這一次的嘗試卻讓一直生活在封閉環境中的她知道了很多東西,比如手機,雖然龐某興的手上也有一個,但從小到大龐某興都沒讓她碰過。同時,這一次的嘗試也讓她對外界產生了好奇和興趣,在被帶回家後,她便向龐某興提出了一個要求,她也想要一部手機。

聽到龐某麗的要求後,龐某興也感到了詫異,但他並沒有在這件事上多想,爲了安撫龐某麗的情緒,龐某興便答應給她買一部手機,讓她打發時間。但他們一家的經濟情況一直不是很好,龐某麗的要求直到2018年初才得以實現。

在拿到手機後,龐某麗摸索着給自己註冊了一個社交賬號,隨後便拿着手機和網友聊天,而在聊天的過程中,龐某麗無意中將自己的身世透露了出來,讓和她聊天的網友很是震驚,隨後更是告訴她,這種父女關係是不正常的,鼓勵她去派出所報案。

長期生活在龐某興控制下的她依舊缺乏勇氣邁出第一步,直到2018年2月4日和6日,在這兩個晚上,龐某麗都遭受到了龐某興的不法侵害,一次次的傷害讓她再也不願忍受這樣的生活,最終,她趁着龐某興外出,便鼓起勇氣來到附近的派出所報案。2月9日,龐某興被警方逮捕歸案,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實,而在供述的過程中,他認爲這一切都是手機害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JY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QJ論,從重處罰。QJ婦女、JY幼女情節惡劣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龐某興爲滿足個人慾望,在明知受害人年幼,依舊利用其懵懂無知的年齡特點,通過威脅等多種手段,長期對受害人實施不法侵害的行爲,對受害人的身心健康造成嚴重影響,情節惡劣應當嚴懲。

最終,法院在審理後依法判處龐某興有期徒刑十五年。

(《97年廣西小夥撿到女嬰,帶回家養大,從小開始侵害,時間長達17年》中,圖片爲網圖僅配合敘事,案例源自新聞報道、裁判文書,當事人姓名系化名;原創文章,請勿轉載抄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