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年在7家公司繳社保,男子求職時僅寫2家公司被發現後遭辭退

男子在7年間先後在7家公司繳納社保,然而求職寫簡歷時,他將7年間的從業經歷寫成了在兩家公司任職。通過面試入職後,因其帶頭的項目產生鉅額虧損,公司對其啓動背景調查,發現其簡歷不實後將其辭退。

5月21日,澎湃新聞記者從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虹口法院”)獲悉,近期,審結了這起因勞動者提供不實簡歷而引發的勞動合同糾紛案件。

上海虹口法院介紹,該案中,某電商公司擬涉足化妝品業務,但因對此業務並不熟悉,遂通過招聘網發送啓事,欲招聘具有相關從業背景的高級經理一名。

小劉有相關從業經歷,亦有意跳槽,一次偶然機會瀏覽到電商公司的招聘信息,便投遞了職位申請表。

職位申請表記載小劉從業經歷如下:

2009年12月至2012年7月擔任A網絡公司業務總監;2012年7月至2016年10月擔任B廣告公司客戶總監;2016年11月至2019年8月擔任C化妝品公司總經理。

經過面試,小劉於2020年9月22日入職電商公司。雙方簽訂了期限至2023年9月22日的勞動合同,其中試用期至2021年3月21日止。勞動合同還特別約定了:不符合招聘條件的情形,包括求職中提供虛假簡歷或信息的,在訂立合同中有欺騙、隱瞞或其他不誠信行爲等情形之一的,視爲不符合錄用條件,電商公司可解除勞動合同。

入職後,小劉在項目推進上並不順利。按小劉制定的產品運營方案執行,電商公司非但不能實現盈利,反將產生鉅額虧損。同時,小劉在日常工作溝通中也存在工作能力和工作態度的問題。電商公司於是對小劉的工作經歷產生懷疑,便啓動背景調查,發現小劉確實存在簡歷不實的情況。

社保繳費記錄記載,小劉自2012年起的實際工作經歷如下:

2012年6月至2012年7月任職於B廣告公司;2012年10月至2013年1月任職於D營銷公司;2013年5月至2013年6月任職於E傳媒公司;2013年7月至2013年8月任職於F銷售公司;2017年4月至2017年11月任職於G文創公司;2018年4月至2018年12月任職於H廣告公司;2019年6月任職於I生物科技公司。

2021年3月16日,電商公司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爲由,通知解除了與小劉的勞動合同。

小劉不認可電商公司的解除理由,遂不服仲裁裁決,以勞動合同糾紛訴至虹口區人民法院。

案件審理中,小劉表示,社保繳費記錄雖與職位申請表不符,原因在於工作經歷多爲項目經歷,項目經歷與社保繳費記錄不能完全吻合,是合乎常理的。電商公司欲開發新化妝品業務,並無品牌影響力,爲實現長遠銷售目標,勢必投入推廣費用,公司不願投入成本,卻希望短期盈利,實屬強人所難,所以認爲自己並不存在簡歷“造假”及不能勝任工作的情形。電商公司爲此應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上海虹口法院經審理認爲,勞動合同的締結除依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對對方的初步印象及基本情況瞭解外,勞動者過往的工作經歷、工作業績等亦是用人單位判斷勞動者與應聘崗位匹配程度、決定錄用與否的重要因素。

法院認爲,縱觀本案,小劉提交的職位申請表顯示其在B廣告公司具有4年4個月的工作經歷,然社保繳費記錄僅有2個月;職位申請表載明2016年11月至2019年8月任職於C化妝品公司,但上述期間社保則分別由多家公司繳納。對此,小劉並無合理解釋。可見,小劉爲獲取求職機會,提供與其個人實際工作不符的簡歷材料、誇大了任職經歷,致使電商公司對小劉在相關領域具有長期穩定的工作經歷、較高的專業水平等產生錯誤認識,反映出小劉具有欺詐的主觀故意。小劉與電商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亦明確提供虛假簡歷等情形,屬於不符合錄用條件。電商公司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爲由,解除勞動合同不構成違法。

最終,上海虹口法院判決駁回小劉要求電商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訴請。一審判決作出後,雙方均未上訴,現已生效。

上海虹口法院民事審判庭四級高級法官範雅萍表示,求職者進行簡歷“美化”需有邊界。簡歷“美化”的最基本要求就是基於事實,簡歷記載的內容需有相應的事實進行支撐。在競爭激烈的職場,簡歷“美化”無可厚非,但若脫離客觀事實地誇大、虛構,甚至僞造相關經歷或教育背景,則有可能構成簡歷“造假”,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