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後“阿叔”引發私募“局中局”
私募圈,總有“意想不到的故事”。
這個故事是一些學歷、財務兼具的高淨值人羣,和一個“投資老朋友”之間的故事。
看罷這個故事,只能讓人感嘆:
離錢越近的行業,越能讀出人性。
大姐賣房投資私募
本篇故事的引子,是一位具備數百萬資產的高淨值投資者——張女士。
她數年前將房子賣出變現後,就一直從事私募投資。
但她的投資主要從一位“老友”的通道處進行。多年來,張女士多次從這位“老友”手中購買私募產品,並交由其代持保管。而且,過一段時日後斬獲“固定收益”。
這位貼心的老友多年來替張女士理財,2019年1月張女士更將數百萬元賣房款轉給了他。
但這個貼心的故事,最終引出了一宗訴訟。
“大款阿叔”遭遇麻煩
訴訟的另一方,就是前述的老友辛某,他是一位江浙滬的“60後阿叔”,在朋友圈子裡和部分機構心目中是個身家近億的“大款”。
相關法律文書顯示:“阿叔”僅僅在一傢俬募機構就先後購買了14只產品,且主要爲銀行票據投資私募產品,投資本金高達6345萬元。
但“不幸”的是,相關私募機構最後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立案。
更不幸的是,案發時辛某從這家涉事私募已兌付本息3091萬餘元,但未兌付本金3253萬餘元。
這下麻煩了。
“合夥”買私募
原來,這位辛某阿叔,所投出的數千萬本金主要是“合夥注資”。
相關庭審中,辛某表示:由於購買私募基金所需金額門檻較高,故而他與多位朋友商議後,由幾人“合夥”購買私募基金並由辛某代爲持有。“合夥人”簽訂協議並建立羣組,對所購買產品、份額分配以及內部轉讓份額等情況進行公示。
他在庭上把這種合作模式稱爲:“合夥人”機制。
說簡單些,其他人將錢轉賬給辛某,而辛某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購買,最後相關各方依比例和購買時間產生效益“分享”收益。
此種現象在私募行業早期並非罕見。
由於當年部分熱門私募產品的購買門檻較高,不僅要進行合格投資者認證(需要資產證明),更可能達到100萬元起,甚300萬元起,甚至高達500萬元的起購門檻。少數投資人會私下“合夥”一起購買。
但這種“合夥”機制的短板,在辛某與張女士的訴訟爭議中暴露無疑。
轉賬200萬賣房款
資料顯示,這位張女士,與辛某住在同一城市,雙方有着多年的“合夥”投資經歷。
相關文書記載:自2017年起,張女士多次將錢款交由辛某用於購買某某公司理財產品。
張女士稱,2019年1月,辛某得知張女士某有賣房款,就主動提出讓張女士轉賬200萬元用於購買XX基金第17號20期產品(以下簡稱“涉事票據基金”)。
既然張女士能掏出200萬元,爲何不去直接購買私募產品呢?文書中並沒有解釋相關原因。
不過,涉事的銀行票據私募產品在業界並不普遍。通常管理人限於固收領域有專長的資管機構。
這類產品的投向資產也主要是銀行票據,通常具有低風險、投資週期短、流動性強,適合追求比貨幣基金收益略高且偏好低風險的投資者。
從這一細節也可以看出,“60後”的辛某可謂嗅覺靈敏,知道張女士賣房變現,旋即提議爲其代持產品。
此種嗅覺,頗有着理財產品銷售人員的素養。
然而文書亦指出:辛某並不是涉事私募產品銷售人員。
年化收益率10%
2019年1月,張女士將200萬元轉賬給辛某購買涉事票據基金,雙方亦簽訂《出資協議書》對收益等進行約定。
在法庭看來,這份協議書標誌着雙方委託理財關係成立,應按約定履行義務。
這份協議書也有其他“合夥人”進行了簽字,但最終由“60後”辛某代表各方與私募管理人簽訂基金合同。
協議書上有着如下重要內容,涉及着敏感的利益分配信息:
投資期限18個月,預期年化收益率10%,付息方式爲滿3個月支付······到期後按照該項目最終到賬金額等各自比例分配各方資金所得,融資方有權提前到期或延後到期,收益按天結算。
倒回至2019年,年化10%的理財產品在當時的市場上,還是能夠尋覓到的,但這類產品通常最後都關聯到房地產和基建領域,專注銀行票據而能穩定獲得10%收益率的產品,並不多見。
基金暴雷引出“局中局”
讓張女士意想不到的是,辛某爲其代持的產品“暴雷”(無法按時兌付本息)了。
這個暴雷的消息,出自辛某之口,但對於張女士來說可謂“五雷轟頂”。
如果這是一個個人“直投”私募的事件,那麼後續的資產追索和清算會按照一定流程進行。
但涉及到“代持”事件,責任就有點爭議了。
隨後發生的是,張女士把辛某告上了法庭。
而這一起訴,還牽出了許多“狗血”的情節。
比如,法院審理髮現:早在2019年1月1日,涉事私募就已經發布停止募集、產品退款的相關通知。
恰恰在這種背景下,辛某於1月20日發微信要求張女士支付200萬元理財款投資相關產品。這樣的安排顯然具有主觀故意的成分。
對於這個關鍵細節,辛某在庭上卻給出另一個版本:張女士在明知相關私募發佈公告停止募集的情況下,仍然堅持要購買產品。辛某還稱多次推薦張女士購買其他理財產品,但張女士認爲其他理財產品收益率過低,並不同意。
於是,這個細節直接決定這場訴訟的“誰對誰錯”。
套路重重
這個案子還沒有完,法庭上又曝光了“60後”辛某的另一個“套路”
原來,辛某收到張女士的200萬元款項後,並未約定將該筆款項用於協議約定的產品。
法院審理髮現:辛某收到張女士200萬元的當天,立即將錢轉給另外兩位投資者,並將其二人此前購買的基金份額轉讓給張女士。
辛某給另外兩位投資者轉賬時,還註明了XX基金的提前清算款,但兩人所”贖回“的基金份額對應的產品,與張女士答應購買的並不是同一只。
審理法院最後認定:辛某未將張女士投入款項用於購買約定的理財產品,私自將款項挪用於歸還其他投資人,將不能兌付的風險轉嫁給張女士,其行爲顯屬違約。
此外,辛某已明確知曉某某公司的理財產品出現不能兌付的情況,辛某本人也前往某某公司進行維權。故而,案涉的200萬元與某某公司的刑事案件毫無關聯,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辛某應當將200萬元的款項返還張某。
判決結果
此案歷經一審和二審。
一審判決結果如下:
一、辛某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張某理財款200萬元;
二、辛某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張某利息,即以200萬元爲基數,按同期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自2019年1月27日計算至實際清償日止。
法院二審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雖然張女士贏了訴訟,但這個結果還是可以引發外界對私募投資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