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萬案都亂叩救護車 臺中消防局:非危急不代表濫用
記者陳思妤/綜合報導有媒體17日報導臺中市消防局去年執行送醫案件總計9.9萬件,其中有高達7成是「非危急」個案,認爲救護車遭到濫用的情況相當嚴重。對此,臺中市消防局19日澄清,「非危急」個案並不等同「濫用」救護資源,「非危急」僅是患者於救護現場之生命表徵,不等於不需要立即就醫。
針對有6.9萬件非危急個案事件,臺中市消防局迴應,救護人員到達現場會依據呼吸、心跳、血壓、脈搏、血氧濃度等「生命表徵」初判患者爲「危急」或「非危急」。然而仍有許多案件生命表徵呈現「非危急」,但於到院後經檢查後,是需即刻進行醫療處置之案件。
消防局舉例,患者意識清楚但僅口頭表示呼吸困難,由救護人員初判「非危急」,但送醫後可能發現是過敏性休克引起之呼吸困難,需立即醫療處置,還有,部份腹痛之案例,雖未立即影響生命表徵,但於到院後檢查恐需即刻治療。救護案件機轉很多,且救護人員非醫師,僅能以生命表徵初步判定,到院後才能由醫師進行內診與後續醫療。
爲避免「濫用」救護資源,臺中市訂有收費標準,依據「臺中市政府傷病患後送醫院作業執行計劃」,收費對象需兼具指定送醫、遠送醫院距離達12公里以上,且到達醫院急診時並未掛號,具備此三要件,並經消防局召開醫療指導醫師會議討論決議後,方針對指定送醫患者實施收費;自103年起實施至今,累計收費案例計7件,每件收費金額爲2000元至3000元不等。
消防局重申,救護同仁執行救護案件,「危急」及「非危急」是救護技術員依據患者的生命徵象、表徵予以初步評估,並非得以據此判斷患者是否「濫用救護資源」。消防局也再次呼籲,緊急救護資源是人人可以使用,但請在使用前,同時去思考「是否有人比你更需要這項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