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千萬遊艇逃亡工具 聲請沒收

提供朱國榮逃亡的遊艇。圖/最高檢察署提供

最高檢察署指出,周哲男協助朱國榮潛逃時,使用案發前以175萬美金購置的遊艇,此遊艇載朱國榮至菲律賓後,隨即駛往蘇比克灣並委託出售,遊艇爲此案犯罪工具,北檢分案查明流向,並向法院聲請扣押、沒收或追徵價額。

朱國榮涉及炒股與內線交易案,他在案件審理中棄保潛逃,棄保金額高達5億1700萬元,而朱未扣案犯罪所得超過2億元,且案件經法院判決16年徒刑確定,犯罪情節重大。

最高檢指出,周哲男協助朱國榮逃亡海外,讓朱在國外續享有鉅額犯罪所得,迄今行蹤成謎,還使朱涉案的審理、執行等程序均受妨害,周所犯的入出國及移民法,最輕本刑爲5年以上有期徒刑,理應從重評價,但法官卻只判刑1年2月,刑度過輕。

最高檢就一審判決結果邀集北檢共同研議,決定就案件適用法律有疑義且量刑過輕部分提起上訴。

北檢偵辦朱國榮棄保潛逃案,檢方共起訴協助朱逃亡共犯10人,法院上月除判決周哲男1年2月徒刑外,其餘被告鍾明華判刑1年,鍾佳融判刑10月,鍾佳汶判刑10月,夏本傑判刑6月,林鬱芬判刑6月,陳泰壽判刑10月,蔡宜伶、陳瑋䆁、曾子育3人獲判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