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內再販毒 臨時工重判5年1月

林男律師爲他求情,酌減其刑,法官認爲,依卷證資料,看不出他因特殊原因或環境,迫於無奈才爲販賣毒品犯行,認林男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5年1月。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檢警調查,施姓男子前年三月廿六日,聯繫林男欲購買安非他命,當日上午十一時卅分許,施由友人騎機車載送,前往林住處附近會面,林將一小包安非他命交給施,並收取一千元。因爲施是毒品列管人口,事後經採尿被驗出陽性,警方循線查獲林男。

林男在偵查及審理中均坦承犯行,與施等人證述相符,並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路口監視器畫面截圖照等佐證,法官認林自白與事實相符。

臺南地院認爲,林於二○一八年間,曾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中地方法院判處一年四月確定,二○二一年二月底執行完畢,五年以內再犯。前案與本案犯罪類型、態樣、手段及所侵害法益均相同,林前案入監執行完畢後,在一年一月餘短時間內,旋即再犯本案罪質相同重罪,依法加重其刑。

林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不諱,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相關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

法院最後審酌,林此次販賣第二級毒品對象僅一人,交易數量、價格也非巨,林於犯後始終坦承犯行,尚具悔意等一切情狀,認他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五年一月。可上訴。

※ 珍愛生命,向毒品說 NO!毒品危害防制諮詢專線 0800-770-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