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年輕人涉殺人未遂 法官裁定羈押禁見

臺南市永康區發生一起殺人未遂案,王姓等4名年輕男子因感情糾紛起衝突,涉嫌持刀將被害人背部砍成重傷,警方獲報昨天將4人依殺人未遂等罪嫌逮捕到案,經檢方復訊後將4人聲請羈押。臺南地法官以4人都否認犯行,供詞避重就輕,與證人證述等犯罪細節有所不一致,裁定羈押禁見。

警方調查,兩名剛滿20歲年輕人前天深夜11點因爲爭風吃醋起衝突,其中一方到在永康區復國一路堵人,雙方一言不合持棍棒互毆。經查現場至少有7人互毆,混亂中有人持刀偷襲,朝對方背部、腿部擋住捅了好幾刀,傷者血流如注送醫治療中。案發後警方迅速追查涉案者、找到王、李、潘及羅4人偵訊,警方詢問後將4人移送檢方復訊檢察官聲請羈押。

王等4人矢口否認有何殺人主觀犯意,供詞避重就輕,法官認爲與證人證述等犯罪細節有所不一致,有共犯尚未到案,參以現今網路資訊發達及現今通訊軟體技術便捷、迅速、私密特性,如令被告等交保在外,非不得透過手機或電腦所載通訊軟體與共犯進行聯繫,有事實足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之勾串共犯及滅證之虞。

法官並以被告所犯第271 條第2項殺人未遂罪嫌,爲5年以上有期徒刑重罪,刑度極重,此等重罪本常伴有逃亡高度可能,可預期確有逃亡以規避日後審判及刑罰執行強烈動機,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

法官參酌本案造成被害人身體法益之嚴重侵害犯罪情節非輕,且於公衆場所攜帶刀械下手實施強暴,對社會治安影響甚鉅。因此,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等人身自由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程度,就其目的與手段依比例原則權衡後,認對被告羈押尚屬適當且必要,認爲均有羈押之必要,並均禁止接見通信。

臺南市永康區發生一起殺人未遂案,王姓等4名年輕男子涉嫌持刀將被害人背部砍成重傷,警方獲報昨天將4人依殺人未遂等罪嫌逮捕到案,經檢方復訊後將4人聲請羈押。臺南地法官裁定羈押禁見。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