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度犯案!公車之狼性騷擾 女學生拒絕和解求重判

基隆一名黃姓男子因在公車上對一名16歲少女進行性騷擾,被警方依《性騷擾防治法》送辦。(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基隆一名黃姓男子因在公車上對一名16歲少女進行性騷擾,被警方依《性騷擾防治法》送辦。黃男在法庭上坦承犯罪,並表達歉意及和解意願,但因他有多次類似前科,法院仍以犯罪事證明確,判處其3個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根據調查,案件發生於112年暑假期間,當時被害少女着便服搭乘公車,未攜帶書包等顯示其學生身分的物品。黃男趁車上人多擁擠之際,對少女有不當肢體接觸,以其左手手背、左手手指接續點觸少女右大腿外側數次,又趁下車前按位在少女左側窗戶旁下車鈴之機會,以其左手手背及左手手臂滑過少女右大腿外側,事後少女向母親訴說,母女隨即前往警局報案。少女事後表示,這起事件讓她搭公車時心生恐懼,對黃男無法原諒,並要求法院從重量刑。

黃男在法院審理期間坦承犯行,並表示願與被害人和解,但被害人及其母親強調,這已是黃男第三次犯下類似罪行,認爲他以精神疾病爲藉口逃避責任,無法接受和解。檢方指出,黃男自2011年至今已有4次因性騷擾相關罪行被起訴,其中2次遭判刑確定。檢方並提及,若黃男因疾病無法控制行爲,應主動尋求治療,而非一再犯案,犯罪後再試圖和解求輕判。

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黃男行爲構成修正前《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的罪行,考量其經濟困難、願意認罪並表達悔意,最終依簡易程序判處其3個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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