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天5家上市公司公告:實控人被留置
紅星資本局3月15日消息,近日,多家上市公司實控人被留置,包括華是科技(301218.SZ)實控人之一、董事、總經理葉建標,思科瑞(688053.SH)和國光電氣(688776.SH)實際控制人、董事長張亞,超越科技(301049.SZ)實控人、董事長高志江,以及天宜上佳(688033.SH)實際控制人、董事長吳佩芳。
對於實控人被實施留置後的相關職責與公司經營,上述公司均表示已做出妥善安排,不會影響公司日常經營管理。律師表示,“從法律角度講,被實施留置代表着相關當事人可能因爲涉嫌違法或犯罪行爲而被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不過,也有企業曾公告“留置解除”。
5家上市公司公告
實控人被留置
3月14日晚間,天宜上佳(688033.SH)公告稱,該公司近日收到北京市門頭溝區監察委員會簽發的《留置通知書》和《立案通知書》,對公司實控人、董事長吳佩芳個人實施留置。公告表示,吳佩芳在留置期間暫時無法履行董事長職責,由副董事長楊鎧璘女士代爲履行公司董事長職責,以及代爲履行公司董事會相關委員會成員職責。
公開資料顯示,現年63歲的吳佩芳不僅是位女董事長,同時還是北京科技大學和北京交通大學深圳研究院的兼職教授。截至去年三季度末,吳佩芳直接持有天宜上佳1.25億股,持股比例達22.27%,同時通過北京久太方合資產管理中心(有限合夥)間接持有天宜上佳股份,合計持股市值達16.5億元。
同日,華是科技也公告稱,公司近日收到東陽市監察委員會出具的《留置通知書》和《立案通知書》,該公司實控人之一、董事、總經理葉建標被實施留置及立案調查。
此前,3月12日晚,國光電氣、思科瑞發佈公告,公司於2024年3月11日收到公司董事長張亞家屬通知,張亞家屬收到永清縣監察委員會簽發的《留置通知書》和《立案通知書》,張亞被實施留置。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有權機關向公司發出的關於前述事項的任何文件。
張亞是思科瑞實際控制人,同時也是國光電氣的實控人之一。據瞭解,張亞通過收購重組方式成爲上述兩家公司實控人。除實控國光電氣和思科瑞外,張亞手中還握有科創板上市公司振華風光(688439.SH)的股權。2022年8月,振華風光科創板上市,張亞控制的深圳市正和興電子有限公司爲振華風光第二大股東。2023年三季度末,張亞持有振華風光19.66%的股權,目前公司市值爲168.2億元。
3月12日,超越科技也公告稱,公司於近日收到和縣監察委員會出具的《留置通知書》和《立案通知書》,公司實際控制人、董事長高志江被實施留置及立案調查。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有權機關對公司的任何調查或者配合調查文件,暫未知悉留置調查的進展及結論。
公開資料顯示,高志江現年52歲,自2009年7月超越科技成立以來至2019年12月任超越科技董事長兼總經理,2019年12月起任公司董事長。2022年年報顯示,高志江年薪爲77.43萬元,期末持股數爲2742.77萬股。
對於實控人被實施留置後的相關職責與公司經營,上述公司均表示已做出妥善安排,不會影響公司日常經營管理。
律師:可能涉嫌違法或犯罪
也有企業曾公告“留置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二十二條: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一)涉及案情重大、複雜的;(二)可能逃跑、自殺的;(三)可能串供或者僞造、隱匿、毀滅證據的;(四)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爲的。
對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監察機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採取留置措施。留置場所的設置、管理和監督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有關法律人士表示,紀委監委的調查對象主要爲黨員及國家公職人員,但監察法第二十二條同時規定:“對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監察機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採取留置措施。”這就意味着即使不是黨員或者國家公職人員,只要跟案件有關聯,同樣有可能被採取留置措施。
目前法律對於留置場所並沒有做出明確規定。但通常不會移送到看守所羈押,而是留置於紀委監察委辦案基地、廉政教育基地、幹部教育培訓中心之類的地方。
從留置時間來看,監察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留置時間爲三個月,經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也就是說最長爲六個月。
上海蘭迪律師事務所聯合創始人、高級合夥人李海波表示,“從法律角度講,被實施留置代表着相關當事人可能因爲涉嫌違法或犯罪行爲而被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
李海波進一步分析表示,“留置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規定的一項調查措施,是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對涉嫌嚴重職務違法、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以及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在其住處、單位、或者其他有關地方採取的,要求其配合調查的措施。被留置人員有可能面臨刑事指控和相應的法律制裁。”
“實控人被留置的地點不同可能反映了監察機關根據案情需要、安全考慮或其他相關因素,選擇了不同的留置場所。這並不意味着案件的性質或嚴重程度有所不同,而更多是基於實際操作和管理的需要。”李海波稱。
在李海波看來,無論是哪家公司的實控人,收到監察委員會簽發的《留置通知書》和《立案通知書》都表明監察機關已正式立案,並對相關人員採取了留置措施。這是監察程序中的標準操作,旨在確保調查的正式性和合法性。
值得一提的是,也有企業曾公告“留置解除”。賽倫生物(688163.SH)在2023年7月30日晚披露,該公司實際控制人之一、董事長、法定代表人範志和被上海市監察委員會實施留置並立案調查。但其也於2023年10月29日晚公告,範志和已於當日解除留置措施。
交控科技於2023年6月2日晚公告,該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法定代表人郜春海個人被實施留置;和達科技於2023年4月14日晚公告,該公司實際控制人、董事長、總經理郭軍先生被實施留置並立案調查。交控科技與和達科技此後也相繼發佈相關人員留置解除公告。
編輯 餘冬梅 綜合自公開消息、財聯社、上海證券報、上觀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