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餘萬蘭博基尼多處有“傷”,4S店隱瞞銷售?車主起訴索賠近千萬,法院判了→

花300多萬買的進口蘭博基尼,保險槓竟然有一條裂縫,車門上還有三個凹坑,劉女士實在是想不通,因此將4S店告上法庭,要求“退一賠三”,共計1200多萬。

在3•15消費者權益日即將到來之際,3月12日,紅星新聞記者從成都高新法院獲悉,該院曾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300多萬元買的新車有“傷”

車主起訴4S店要求“退一賠三”

去年4月,劉女士從成都某4S店購買一輛進口蘭博基尼,總計318萬元。提車後,劉女士對車輛拆解檢查後發現,車前保險槓裂縫,後方的卡扣還存在斷裂。

幾百萬的車竟然存在瑕疵,她心裡想不過,同時認爲4S店在交車時未告知車輛存在的問題,便以4S店構成消費欺詐爲由,將其起訴至高新法院,要求退還車價款318萬,並賠償三倍車款954萬。

起訴後,法院查明,在新車交付前,4S店曾對車輛進行PDI檢查(新車交車前必須通過的一項售前檢測證明),檢查記錄顯示,該車的前保險槓左側有一條約1.5cm長的裂縫,漆面也脫落了約4mm,左前門角漆面還有三個凹坑。在PDI檢查記錄表上“卸下汽車保護罩並檢查車身和油漆層有無任何損壞、碎屑或劃痕”一項,檢查人員劃了“×”,但在具體交付新車時,4S店未主動告知劉女士。

法院認爲,根據《民法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爲欺詐行爲,但應當以經營者具有主觀惡意爲要件。其次,還要從是否影響消費者締約的根本目的、問題是否嚴重及相應處理措施是否複雜、是否給消費者造成較大不利影響等方面考慮。

本案中,車輛保險槓的修復不涉及車輛動力系統、轉向系統、制動系統、懸架系統、安全系統等,不危及車輛的安全性能、主要功能和基本用途,修復措施也較爲輕微,花費時間較短。同時,也並無證據證明,保險槓的修復會給劉女士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構成潛在威脅,造成實質損害。在車輛交付前,4S店就以劃“×”的方式主動披露,可以看出4S店並無隱瞞相關問題的主觀故意,因此法院認爲不構成消費欺詐。

但劉女士作爲消費者,其購買的核心目的顯然是獲得一輛全新、無瑕疵的車,4S店在車輛交付中沒有以更直接、更明確的方式告知瑕疵,對消費者的知情權產生一定影響。因此,4S店應該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4S店向劉女士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0萬元,判決後雙方均未上訴。

經營者在商品信息獲取上處於優勢地位

應主動、全面、明確告知

據悉,汽車零部件衆多,構造複雜,車輛從生產到最終交付給消費者,會經歷運輸、存儲等諸多環節,特別是進口車輛,在運輸過程中往往會長達數千甚至上萬公里,不能因車輛到店後存在小瑕疵就將車輛重新運回廠家處理。爲此,汽車行業普遍存在PDI檢查,即由汽車生產廠家授權經銷商向用戶交付車輛前對車輛進行最後檢測,對發現的一般瑕疵和缺陷及時予以校正、修補及更換原廠配件,使交付的車輛達到生產廠家的新車出廠標準。

雖然PDI檢查是行業慣例,但對該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如何處理?是否應告知消費者?消費者認知與行業習慣間存在較大爭議。

中國汽車流通協會經組織行業專家、主機廠、經銷商調研後於2017年3月發佈《乘用車新車售前檢查服務指引(試行)》(簡稱《指引》),列出了經銷商應對消費者進行告知的情形和標準。

據該案法官曾潔介紹,就本案而言,保險槓問題不屬於《指引》規定的主動告知事項,金額也不符合應予告知的修復率比例(修復率超過乘用新車整車市場指導價格5%)。但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享有知悉商品相關信息的權利,經營者負有主動向消費者提供商品真實、全面信息的義務。

曾潔法官認爲,消費者知情權不僅是法律賦予的權利,更是市場健康運行的基石。商品信息的全面告知範圍,既應基於普通消費者的認知,以是否足以影響消費者的選擇爲標準,也應兼顧市場交易成本和效率原則,強調對消費者知情權的實質性保護。

相對消費者而言,經營者在商品信息的獲取上明顯處於優勢地位,因此應遵守誠信原則,主動、全面、明確地向消費者披露已知的商品瑕疵信息,以實現真正的消費公平。

紅星新聞記者 章玲

編輯 陳怡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