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期產業關聯 再與歐盟討論
離岸風電區塊開發第一期、第二期的選商規則中,皆包含產業關聯評選項目,不過歐盟7月底向WTO提出爭端解決磋商,認爲產業關聯政策恐違反WTO「不歧視進口商品和服務」的基本規範,經濟部官員表示,我方正與歐盟進行磋商,基於互信條件,不能對外透露磋商內容,目前爲止皆朝向和解方向努力。
離岸風電過去的產業關聯項目包括水下基礎、塔架、扣件、葉片等,以離岸風電3-2期爲例,產業關聯項目列爲評分標準,總分120分中必須達到最低門檻70分。能源局官員表示,3-3期產業關聯項目該怎麼改變,甚至3-2期的既有內容要如何調整,等與歐盟達到和解後,由歐盟向其會員國說明、經濟部同時會對外說明。
至於預計11月中完成簽約3-2期風場,官員指出,開發商對簽約期限意見不同,部分支持如期簽約、部分認爲應展延。如簽約再延勢必影響風場併網時間,但還是會等和歐盟協商的結果出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