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人盜賣光洋科黃金 二審判更重
臺南高分院。圖/本報資料照
臺南高分院指出,許女利用與陳私交,於陳代理臺中交易室主管期間,設立Alpha等公司並引進光洋科開始頻繁交易,由陳進行衍生性交易創造虛擬獲利外,許女另僱用陳女等人爲內應,利用光洋科資源取得與Tanaka公司聯繫管道,操作買賣價差獲利,又創造多數買單、賣單互相配對,在無實體交易情況下,使光洋科資金流出、流入無意義交易行爲,僅爲使許女所設立Alpha等公司賺取價差。
合議庭指出,兩人犯罪模式,幾乎是無本生意,用光洋科資金買黃金,再以更高價賣回光洋科,或使光洋科「右手進左手出」自損行爲,長達一年以上,獲利一億元以上,光洋科損失達一億六千萬以上。
合議庭表示,許女無本套利,以光洋科資金賺取價差,一旦走勢不如其預期,即難再透過相同方式套利,導致二○一五年間起Alpha等公司遲延履約狀況不斷。
合議庭指出,她在走投無路下仍不知收手,又夥同陳、楊,以「預售交易謊稱現貨交易」手法,取得光洋科原應交貨給豐業銀行四五○公斤黃金,部分佯做Alpha等公司黃金對光洋科履約,部分變賣獲利。許女因而獲利四億八千萬元以上,光洋科所受損失更高達十億以上。
其中最不可取的是她離職在即,竟又與豐業銀行成立四五○公斤黃金預售訂單,二百公斤由光洋科另外購買黃金交付,剩餘二五○公斤均遭她所侵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