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歲女租屋獨居一年驚悉住進凶宅 房東辯解:誰家房子沒死過人?

吉林通化一位20歲女租客反映,租屋獨居近一年後,才發現租住的單位是凶宅。(影片截圖)

吉林通化一位20歲女租客反映,租屋獨居近一年後,才發現租住的房子是凶宅,房東卻刻意隱瞞,被揭穿後還狡辯「誰家房子沒死過人?」

《華商報大風新聞》報道,女租客拍片反映,2023年12月租住吉林通化二道江區一小區,今年8月4日才從他人處得知,自己租住的房子曾發生兇殺案,「是一個男的把一個女的殺了」。

女租客表示,起初房東並不承認,直至她報警後才承認是凶宅,若對方提前告知真實情況,她一定不會租住,「我一個20多歲的小姑娘自己住,知道事情後害怕,情緒不好」。房東事後沒有作出任何賠償,「給我生活造成很大的影響,房東沒有良心」。

聊天紀錄顯示,女租客認爲房東刻意隱瞞凶宅,「姐,有人告訴我這個房子是凶宅,我租房子的時候你也沒告訴我」。房東被揭穿後表示,「誰告訴你的,怎麼人家說啥你都信呢……那你就報警吧……你這小孩可真是的,我就夠照顧你的了,一天你怎麼那麼多事?這都多少年的事了,怎麼的,房子還不能住了嗎?誰家房子沒死過人啊?」。

知情律師杜敏禎介紹,女租客應該是提前預交租金,目前還未收到應退還的3000多元(約新臺幣13740元)租金,「房東說她已經租了的就不退,後面沒有住的退給她,相當於租房合約已經解除」。另外,當事人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她租住的房子曾發生命案,「以後打官司的時候,也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它是凶宅」。

杜敏禎稱,房東涉嫌隱瞞出租的單位曾發生兇殺案,在此前提下,女租客支付的租金,包括添置的傢俱等可要求房東退還,並建議雙方協商是否能退回部分租金。在租房合約中有欺詐的行爲,可以主張撤銷合同。

她表示,自己並非要求受委託代理訴訟,只爲對方提供法律諮詢,並透露女租客正與當地警方溝通處理此事,考慮起訴房東。

《民法典》第148條規定,若房東在出租房屋時明知是凶宅卻故意隱瞞,導致租客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籤訂租賃合約,房東的行爲便構成欺詐。在此情況下,租客可依據《民法典》第157條的規定,要求房東承擔因欺詐行爲所導致的損失賠償責任。

此外,房屋中介公司有責任和義務爲承租人提供真實的房屋信息。若中介公司在明知是凶宅的情況下,卻未向承租人披露,中介公司或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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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授權轉載自《香港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