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湖南女子起訴民政局擺烏龍,女子:把我許配給了小叔子

女子譚玉芳現年32歲,湖南茶陵縣人。2021年7月15日,她一紙訴狀把茶陵縣民政局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決民政局行政違法。

“民政局擺烏龍把我許配給了小叔子”,譚玉芳滿腹委屈地對法官說。

譚玉芳起訴民政局工作人員沒盡到把關審覈的義務,亂點鴛鴦,其行政行爲違法。

(配圖來自網絡)

怎麼會鬧出這麼大的笑話?茶陵縣民政局真的如譚玉芳所說的嚴重不負責任?

我們來看看裁判文書網公佈的行政案例。

訴民政局行政違法

譚玉芳的丈夫名叫李海濱,比她大2歲。2010年12月31日,譚玉芳和李海濱在茶陵縣民政局登記結婚,領取該局簽發的紅彤彤的營業執照。

2021年初,有事需要用到結婚證,這譚玉芳找出結婚證一看,壞了,結婚證上的照片是她和丈夫李海濱的照片,但男方的名字和身份證號碼卻是小叔子李小賓的。

結婚了11年,李海濱是譚玉芳的事實丈夫,而弟弟李小賓纔是譚玉芳的合法丈夫。

原來,兩人結婚這麼久,還是名不正言不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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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把這結婚證用於買房什麼的,這房產不就平白無故到了小叔子名下嗎?這可不得了。

調取民政局原始資料,譚玉芳發現了端倪,結婚照是沒錯,但其他資料裡面是李海濱假冒弟弟李小賓簽名,並按捺手印。其字跡就是李海濱的。

最關鍵的問題是,在登記結婚時,李小賓因爲犯罪,正在監獄坐牢呢。

對和嫂子領結婚證一事,李小賓稱從來不知情。

2021年7月15日,譚玉芳一紙訴狀把茶陵縣民政局告到了法院。

原告譚玉芳認爲:

第一,領取結婚證時李小賓並未到現場,並未親手簽名按印,結婚證上的照片也並非李小賓,結婚登記(結婚證字號:J430224-2010-xxx)不具有法律效力,原告譚玉芳與第三人李小賓雙方不產生婚姻方面的權利和義務關係。

第二,被告在辦理原告與第三人婚姻登記時未嚴格審查,未盡謹慎注意義務。

第三,爲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決:撤銷被告於2010年12月31日作出的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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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我們已經盡力了

突然之間當被告,茶陵縣民政局感到委屈。

民政局訴訟代理人認爲,原告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請法院依法判決。主要理由如下:

一、原告訴稱的有關“第三人李海濱因個人原因拿第三人李小賓身份信息與原告登記結婚”等案件事實,對此被告一直不知情。

二、原告譚玉芳與第三人李小賓於2010年12月31日一同向被告提出結婚登記申請,並提供本人身份證、戶口本所需資料,被告已做形式審查,符合我國當時適用的《婚姻法》及《婚姻登記條例》有關婚姻登記的法定條件,被告依法依規作出婚姻登記,實屬合法有效。

第三,李海濱與李小賓是雙胞胎,兩人外貌太像了,工作人員把關審覈已經盡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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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開庭審理

2021年11月16日,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法院對雙方提交的材料進行了質證。第三方李小賓因爲在監獄服刑,原、被告雙方對他的筆錄材料予以認可。

法院認爲,本案是行政登記糾紛。

被告作爲湖南省茶陵縣主管婚姻登記的機關,具有審查並辦理婚姻登記的法定職責。

本案中,原告譚玉芳與第三人李海濱冒用李小賓的身份信息進行婚姻登記。

原告譚玉芳實際共同生活的系第三人李海濱,而原告真實意思表示的結婚對象也系第三人李海濱。

第三人李小賓與原告譚玉芳並無締結婚姻關係的意思表示,第三人李海濱冒用第三人李小賓身份進行婚姻登記,違反婚姻登記管理制度,該結婚登記依法不產生確認、宣告夫妻關係的效力,故被告爲原告譚玉芳和第三人李小賓辦理的結婚登記,應屬無效行政行爲。

被告在審查過程中已盡合理審慎義務,主觀上並不存在過錯。

雖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被告爲原告與第三人李小賓頒發的結婚證,但經法院審查認爲該結婚登記行爲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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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24日,法院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XXXX法>的解釋》第九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確認被告茶陵縣民政局於2010年12月31日作出的J-430224-2010-xxx號結婚登記無效。

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譚玉芳負擔。

結束語

這個案件其實不是什麼民政局擺烏龍,法院認定民政局“已盡合理審慎義務,主觀上並不存在過錯”,那麼,有錯的就是事件當事人。

經法院調查,在申領結婚證時,因爲特殊原因比較急,李海濱的身份證掉了,就持弟弟李小賓的身份證去辦理。

對面貌很像的雙胞胎兄弟來講,拿人與身份證比對,誰是哥誰是弟,怎麼分辨得清呢?

結婚這麼大的事,李海濱拿着弟弟的身份證去領取,很多大事要用到結婚證的呀,莫非,孩子上戶入學,父親一欄也寫的是李小賓?

這後續,譚玉芳兩口子還有一連串的麻煩事情。

讓人腦洞大開,只有譚玉芳兩口子才做得到。

這案件,還真是個教訓。在大事情上,別亂來,要依法依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