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死囚提告特赦 北高行裁定駁回
13名死刑犯提起行政訴訟,請求蔡英文總統作成核準特赦或減刑的行政處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赦免或減刑權是憲法賦予總統專屬的特權,行政法院無審判權,裁定駁回。(本報資料照片)
林於如及張人堡、黃麟凱等13名死刑犯提起行政訴訟,請求蔡英文總統依據人權兩公約作成核準特赦或減刑的行政處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爲,赦免或減刑權是憲法賦予總統專屬的權利,行政法院並無審判權,裁定駁回。可抗告。
另2010年殘忍刺殺父親111刀致死的兇手陳昱安,遭判死定讞後,也提行政訴訟請求總統赦免,但2019年1月18日陳男在獄中死亡,合議庭另案裁定駁回訴訟。
爲詐領保險金,殺害親生母親及婆婆後,短時間內再毒殺親夫的「驚世媳婦」林於如,與林旺仁及張人堡、黃富康及鄭武松、王鴻偉及沈歧武共7名判死定讞的死囚,委由律師提告主張,7人因有精神或智能障礙的情況,法院不得作成死刑判決,總統應行使赦免權、赦免死刑。
另絞殺前女友母女的兇手黃麟凱,及施智元、郭旗山、陳文魁、劉華昆、張嘉瑤6名死囚主張,我國2009年批准人權兩公約並通過兩公約施行法後,總統應該讓受死刑宣告者的赦免權利,可以受到有效保障,以落實《公政公約》的立法意旨。
13名死囚的律師主張,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人民的權利受侵害或限制,應該有獲得救濟的機會和制度,總統如果怠於準駁人民請求赦免,人民當然可以透過司法審查獲得救濟,因此提行政訴訟,請求總統特赦。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合議庭認爲,林於如、黃麟凱等13人都是受死刑判決確定之人,依《公政公約》的規定,固得爲特赦或減刑之請求,但向總統爲特赦或減刑之請求,性質上屬於促請總統職權之發動。
合議庭表示,由於蔡英文總統迄未爲是否同意爲此職權行使的表示,且因特赦及減刑權非屬應受司法審查的法律爭議事項,13人提告之事,因非屬行政法院審判權限,行政法院並無審判權,裁定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