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萬私賣槍彈專用權!運動協會4槍1700子彈外流 拿霰彈槍打獵破功
鄭姓男子去年(109年)遭南投警方查獲持有制式霰彈槍和霰彈,經查槍彈來源竟是臺中市某運動協會;檢警偵查年餘,發現該協會陳姓理事長等人竟以槍枝「專屬使用權」爲名,向多名會員分別收取高額授權金後,任其將槍彈攜出庫房使用、保管,一人索費最高120萬,日前以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將陳男和張姓秘書起訴。
▲臺中市某運動協會主管涉嫌非法提供會員使用槍彈,遭檢方提起公訴。(圖/民衆提供)
警方去年3月間查獲鄭男持有制式霰彈槍1支、改造霰彈35顆,鄭男供稱自己是臺中市某運動協會會員,槍彈也是該協會提供,準備攜往國姓鄉山區打獵;檢方接獲本案移送後,認爲該協會任由會員使用槍彈事態嚴重,去年8月和11月間2度在南投、高雄和臺中多處發動搜索,查扣該協會非法外流的制式手槍3支、子彈1700餘發,以及槍管、彈匣等槍砲主要組成零件。
▲臺中市某運動協會主管涉嫌非法提供會員使用槍彈,遭檢方提起公訴。(圖/民衆提供)
檢方調查,該運動協會陳姓會長和張姓秘書,爲求協會經營順利、以利收取會員年費,竟對外宣稱只要加入會員,再繳交105萬至120萬元不等金額,即能購得射擊運動用槍枝的「專屬使用權」,並可任意將槍彈攜離槍彈庫房。
檢方指出,陳姓會長和張姓秘書平時即在未陳報主管機關,也未會同槍彈庫房所在地員警清點的情況下,自庫房取出槍彈,任由蔡姓、高姓、謝姓、廖姓、鄭姓等5名會員於靶場外各地點從事射擊使用,更由會員自行保管制式手槍、子彈;而於主管機關檢查槍彈前,陳男和張男還會事先向會員取回槍彈入庫。
檢方表示,陳姓會長和張姓秘書明知依國際運動總會競賽相關規定,射擊運動槍彈爲專供比賽或運動使用,且相關團體或會員皆須依射擊運動槍彈管理辦法程序,才能將槍彈攜離庫房,以2人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之未經許可運輸、持有制式手槍,以及第12條販賣彈藥等罪嫌提起公訴;上述5名會員因誤信陳姓會長等人,以爲是合法使用槍彈,予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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