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歲男生向女童潑開水,造成二度燙傷,判爲惡作劇無需接受刑罰?
小孩子之間玩耍,常常會因爲認知優先,光圖一時之樂不顧及後果,很多惡作劇雖說沒有惡意,但會無意之間給他人造成一輩子的傷害。就因爲一個無心之舉,毀了兩個家庭的幸福,實在是令人惋惜。
11歲男生向女童潑開水造成二度燙傷,判爲惡作劇無需接受刑罰?
據媒體報道,廣東韶關市發生了一起校園傷害事件。一小學六年級的男生,將開水潑到了年僅6歲的女童臉上,造成面部、胸部、大腿大面積嚴重燙傷。女生的受傷情況觸目驚心,經醫院鑑定爲二度燙傷。
所謂的二度燙傷,是指由高溫接觸造成真皮層受損,除了疼痛以外還會有水皰,經過治療會恢復皮膚功能,但也會留有疤痕。這對於女孩來說,可謂是極大的傷害,現在不僅要承受身體上的疼痛,還有心理陰影。女孩天天晚上做噩夢,未來能恢復到什麼程度都是未知數。
受傷的疼痛已經讓家長心疼不已,雖說沒有生命危險,但以後臉上、脖子上、前胸、大腿上的疤痕會讓女孩一輩子自卑,甚至影響日常社交,升學、就業、婚姻都會受影響,這些損失很難用金錢來衡量。
對於家長來說,當下最重要的除了治療以外,還希望始作俑者受到處罰,這樣才能解心頭之恨。按理說這應該屬於故意傷害罪,但關鍵在於男孩只有11歲,還屬於未成年。當地教育部門和學校最終將此事歸爲“惡作劇”,否認存在故意傷害行爲,更不算校園霸凌。
起因是學校直飲機故障,導致水溫異常,涉事男生也是臨時起意,並不存在蓄意,也不知道是開水,所以學校也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再加上男生未滿16歲,僅需要承擔經濟賠償,負責女童的醫藥費、精神損害賠償等,無需接受刑事責任。
女童家長對此無法接受,警方曾經向家屬通報,確認對方的行爲是故意的。即便學生對水溫不知情,但故意潑水是不可否認的事實,家長不認同“惡作劇”的說法。將明顯的校園欺凌行爲輕描淡寫,是極度不負責任的。
《未成年保護法》是用來保護未成年的,不是用來護短的
法律專業人士表示,學校作爲教育機構,凡是在校園內發生的安全事故都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若是學校盡到了教育的義務,學生就不會有這樣的行爲,因此除了涉事男生以外,學校也要承擔賠償責任。更何況,直飲機故障也是主要原因,學校的責任就更重了。
根據法律規定,肇事男生只有11歲,無論是否被認定爲故意傷害,是否屬於校園霸凌也不重要,都無法對其判定刑事責任,只能讓其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這樣的結果着實叫人失望,即便是天價賠償又有何用,對女童造成終身損害,不是金錢能衡量的。
該處理結果不僅讓人想到了衆多校園霸凌案件,還有很多未成年犯罪事實,無論他們犯多大的罪過,最終都會因爲未成年保護法和刑法年齡限制,無法讓他們受到懲罰,甚至監護人也無需承擔刑罰,只需要賠償了事即可。
這也造成有些家境殷實的父母,不在乎賠償,對子女的管教和約束也就比較鬆散,甚至鼓勵孩子橫行霸道,最後都用經濟賠償解決。被欺負的學生和家長真是有苦難言,有時候法官和律師也很無助,法律是用來保護未成年的,不是用來護短的。
社會不斷進步,00後學生從小接受的外界信息更多,加速了成長的進程,很多小學生思想就已經很成熟了,甚至比成年人心眼都多。如果就因爲年齡小就可以胡作非爲,勢必會給社會造成極大的安全隱患。
尤其是校園裡未成年扎堆,要是犯任何錯誤都無需承擔嚴重後果,也就少了威懾力,這也證明單純的民事責任是遠遠不夠的,應該加大未成年犯罪的處罰力度,這樣才能引起家長的重視,從而盡到監護權利,教育好自己的孩子,什麼叫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羅翔老師曾經說過,法律存在的意義絕不僅僅是在於懲罰犯人,還要起到威懾作用。現在未成年人成了法律最大的漏洞,必須及時修補才行,否則校園霸凌情況很難杜絕。
今日話題:大家覺得這算是“惡作劇”嗎?歡迎在評論區留言討論。
如果你喜歡這篇文章,歡迎分享和收藏!更多精彩內容就在下一期。
(圖片來源於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繫刪除)